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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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救字第2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其列為低收入戶及每月受領補助新台幣(下同)8,000元之存摺影本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上開資料,聲請人現既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為低收入戶接受補助,應可認其並無相當資力可繳納本件裁判費(金錢給付部分即有新台幣50,500元),自應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