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13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聲請對債務人 李銘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銘哲之戶籍業經遷至彰化○○○○○○○○,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為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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