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花盒子生活館法定代理人 林志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875元0000000002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3,870元0000000003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2,850元0000000004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5,062元0000000005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130元0000000006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010元0000000007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6,735元0000000008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2,475元0000000009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21,054元0000000010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920元0000000011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876元0000000012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200元0000000013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4,620元0000000014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0,500元0000000015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16,146元0000000016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6月25日2,360元0000000017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5月25日5,675元0000000018花盒子生活館林志澤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1年3月25日9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