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金龍
趙淑和
一、債務人林金龍及趙淑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8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金龍、趙淑和(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1月2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㈡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