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郁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