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交上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0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丞逸選任辯護人張洛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卷 附告訴人就診之彰化基督教醫院110年9月17日、110年10月21日回覆本院函文內容、告訴人所提出最近一次回診之該院110年11月11日診斷書,就告訴人因本案車禍所受胸椎骨折傷勢之後續治療、病情演變所為說明,對於告訴人所受傷勢,是否已達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程度,尚有不明確而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