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尤柄鈔
黃振榮 黃瑞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