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 康靜怡 被告 楊紫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