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