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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