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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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柏山律師
洪煌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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