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忠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忠化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149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確定,且於102年11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忠化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1年11月22日確定,嗣於102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149號、101年度緩字第4259號等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業經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 楊文華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識報告書、日商光榮公司授權契約書、扣案光碟及其採證照片在卷可憑,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被告為限,皆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真三國無雙│1片│臺灣光榮特庫摩│││信長之野望─天翔記││股份有限公司│├──┼──────────┼───┼───────┤│2│激戰國無雙│1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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