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2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書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書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書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1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道取財,竟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偵查卷宗第54、55頁),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1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2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3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4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5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6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7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8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9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編號10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編號11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編號12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編號13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編號14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編號15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如起訴書附表│劉書瑋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編號16所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