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43號受裁定人 廖紫姍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受裁定人因被告 陳仲廷 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捌佰元應發還予廖紫姍。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扣押之贓物,依上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亦為同法第31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仲廷為警查扣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800元,其中800元為其竊取被害人廖紫姍所得之贓款,此據其供陳明確,並經被害人廖紫姍指訴屬實,是該扣案之現金800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發還予被害人廖紫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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