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0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晉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