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查:查兩造於民國99年2月12日結婚,並向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街○○○號等情,除據原告陳明外,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亦有本院依職權向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調取之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書約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兩造之共同住所地既在南投縣,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先位聲明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無效,而依其主張兩造結婚並未經2人以上證人見證,逕向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登記之離婚無效事由,其訴之原因事實亦發生於南投縣,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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