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文騫於民國105年1月2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華齡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為停放該車輛,即貿然向後倒車,適告訴人 陳鄭貞 沿劍潭路由南往北方向由該處行人穿越道行至對向,告訴人陳鄭貞見狀閃避不及,致遭被告丁文騫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車尾撞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肩挫傷及右肩旋轉肌袖撕裂等傷害。因認被告丁文騫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鄭貞告訴被告丁文騫過失傷害罪部份,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丁文騫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105年9月6日經本院試行調解成立,並經被告丁文騫依調解筆錄內容及方式給付新臺幣15萬元予告訴人陳鄭貞,告訴人陳鄭貞於105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丁文騫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第21頁、第22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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