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7號債權人政威鋼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原政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盛堃 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盛堃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4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574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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