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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