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献章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李冠亨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幼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