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俊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從退票提示日起算)。
五、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支票背書資料(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