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4年1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22,10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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