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肖敦

宿名

林坤億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柯瓔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陳秀足 住○○市○○區○○路00號 林俊諺 住○○市○○區○○街○段00號0樓

林美娟

林美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490239+612867+490239=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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