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被上訴人
即原告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