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 官蘇意 絜┌──────────────────────────────────────────────────┐│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催字第8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79NX-000000-0││1│5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05-80NX-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