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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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亦評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附表:
┌───────┬─────────┬────────┐│欄位│更正前│更正後│├───────┼─────────┼────────┤│主文欄│ 鄭文祺 所犯如附表所│陳亦評所犯如附表│││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所示之罪刑,應執│││期徒刑貳年。│行有期徒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