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上訴人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陳哲民 律師被上訴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被上訴人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楊健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103年4月24日以被上訴人楊健男涉犯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重更㈡字第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確定,足供民事法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