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祺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祺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祺証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9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2月8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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