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玉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2年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玉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玉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5月11日入監服刑,嗣於102年5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