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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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盛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盛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盛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