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 林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助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