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鴻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鴻振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鴻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簡稱高雄高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據提出受刑人聲請書1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編號4、5所示之2罪及編號6至8所示之3罪,固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4年度審訴字第14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本院自得就各罪經宣告之刑,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8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編號4、5所示之2罪及編號6至8所示之3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10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8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3年5月3日23時30分│││犯罪日期│103年5月3日10時許│許│103年7月19日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04號、第3110號│字第2104號、第3110號│字第2104號、第311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26日│104年06月26日│104年06月26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6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6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判決││││││├────┼──────────┼──────────┼──────────┤││判決│104年09月08日│104年09月08日│104年09月08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009號│第13009號│第13009號│││(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3曾定應執行刑│││1年8月)│1年8月)│1年8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104年5月14日21時許│104年5月14日21時許│103年4月10日10時40分││犯罪日期│││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3140號│字第3140號│127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4年度審訴字第1477│104年度審訴字第1477││││案號│號│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30日│104年09月30日│104年08月0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477│104年度審訴字第1477││││案號│號│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217號│第16217號│第16468號│││(編號4-5曾定應執行刑│(編號4-5曾定應執行刑│(編號6-8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1年2月)│11年)│└────────┴──────────┴──────────┴──────────┘┌────────┬──────────┬──────────┬──────────┐│編號│7│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103年4月10日10時40分││││犯罪日期│許至103年4月16日18時│103年4月13日16時許││││50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偵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2705號│127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07日│104年08月0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09日│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68號│第16468號││││(編號6-8曾定應執行刑│(編號6-8曾定應執行刑││││11年)│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