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莊錦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清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未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莊錦豪」之印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請補正之。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提出欠費繳費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清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