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快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被告快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以上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時,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被告乙○○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暨其訴訟費用負擔、第二項暨其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於原告分別依序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73年7月間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共8紙,不料屆期提示均不獲清償,經向被告乙○○催索後,被告乙○○僅清償其中10萬元,尚積欠借款190萬元,因原告已就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本件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清償160萬元,另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快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票款共70萬元(此與請求被告乙○○清償借款在70萬元範圍內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票據法律關係(發票人責任),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90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附表:│├──┬────┬─────┬─────────┬─────────┬────┬────┬────┬─────┤│編號│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備註│├──┼────┼─────┼─────────┼─────────┼────┼────┼────┼─────┤│1│支票│IB0000000│40萬元│乙○○│93.09.30││93.09.30││├──┼────┼─────┼─────────┼─────────┼────┼────┼────┼─────┤│2│支票│IB0000000│30萬元│乙○○│93.10.05││94.02.21││├──┼────┼─────┼─────────┼─────────┼────┼────┼────┼─────┤│3│支票│IB0000000│30萬元│乙○○│93.10.15││94.02.21││├──┼────┼─────┼─────────┼─────────┼────┼────┼────┼─────┤│4│本票│WG0000000│10萬元│乙○○│93.10.06│93.12.16││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5│本票│WG0000000│10萬元│乙○○│93.10.06│94.01.16││同上│├──┼────┼─────┼─────────┼─────────┼────┼────┼────┼─────┤│6│本票│WG0000000│10萬元│乙○○│93.10.06│94.02.16││同上│├──┼────┼─────┼─────────┼─────────┼────┼────┼────┼─────┤│7│支票│NCA0000000│35萬元│快速環保工程有限公│93.10.29││94.02.21│││││││司│││││├──┼────┼─────┼─────────┼─────────┼────┼────┼────┼─────┤│8│支票│NCA0000000│35萬元│同上│93.11.08││9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