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474號聲請人 廖東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李寶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票原本四紙。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