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曼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提出「民事呈報狀」予本院,因未表明是否對本院109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上訴,經本院前109年6月29日函詢上訴人該呈報狀用意為何,迄今仍未獲回覆。為避免影響上訴人上訴之權益,爰視為已有上訴之意,則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