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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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