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趙士超
子榮 趙碧 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趙士超、 趙子榮趙碧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士超於民國(下同)90年間邀同債務人趙子榮、趙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8,361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趙士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9,13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趙子榮、趙碧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士超、趙│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132元│子榮、趙碧│1月05日起││八三││││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士超、趙│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32元│子榮、趙碧│2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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