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寶綠華天然化妝品工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依法載明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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