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理人 施懷 相對人即債務人欣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炳鐘 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炳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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