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38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