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5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呂太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千鶴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5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呂太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