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柯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朝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