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柯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朝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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