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聲請人與 林繁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林繁艷為受監護人,又原監護人 林繁雄 已歿,請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監護人,並陳報已為聲請選任監護人之相關文件,或撤回本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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