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66,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兆隆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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