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2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8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