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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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16日、同年月22日、同年7月
3日,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連續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2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1
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年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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