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葉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國光分別於(一)民國104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4.81%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二)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92%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5601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國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281517││2月05日││14.81│││元│││││├──┼───┼─────┼──────┼──────┼───────┤│002│新臺幣│葉國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74496││2月05日││12.9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國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281517││2月05日││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葉國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4496││2月05日││08計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