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和解筆錄原告 黃純玲 原告 陳怡婷 被告 王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102年12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書記官程欣怡通譯范萬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黃純玲
陳怡婷被告:王守仁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黃純玲、陳怡婷各新臺幣參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告:黃純玲
陳怡婷被告:王守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書記官程欣怡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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