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67號原告 翁志明 被告 陳獻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在Facebook(臉書)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並在文章中多次辱罵原告為狗等不堪入目之言語,致使原告人格權(名譽)受損,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發表文章時間│被告陳獻平所發表文章之內容│├──┼───────┼──────────────────┤│1│100年10月15日│似書舞經民主真諦篇││││紙約:老子宅書院撇屎打屁以舒大肚量,││││綠欉中忽有犬子聞香竄入,此斯食糞而嫌││││其臭,私院內狂吠不已……││││因有眾在院,雖然愛狗屋及烏,打狗棒還││││是要覓妥,恐其亂咬,傷及無辜!│├──┼───────┼──────────────────┤│2│100年10月18日│綠頭蒼蠅,鄉下俗稱"金蠅",嗅覺一流,││││超愛爬糞│├──┼───────┼──────────────────┤│3│100年10月30日│老一輩的人說遇到不友善的野狗不要跑,││││也不要作勢打牠,瞪著眼看牠,讓牠知道││││妳不怕就好了,最多聞聞妳腳鴨鴨就會識││││趣離開……││││有些瘋狗在路上會追著騎士跑,事後狗尾││││還會翹高高;若傷到人,通常會害狗主人││││被法辦,無主狗也難逃安樂死……││││對於瘋狗別指望牠會尊重人,希望狗狗知││││道主人說適可而止的真諦……翻……滾吧││││!│├──┼───────┼──────────────────┤│4│100年11月1日│狗狗│├──┼───────┼──────────────────┤│5│101年1月1日│怒瞪路人,甚至狂吠,讓行人心生畏懼步││││履難行,只能裝做沒看見或繞道而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